央视网消息:“商品秒杀价9.9元”“202元玩乐套餐,团购价98元”“49.9三人餐团购限量200份”……这些价格优惠的团购套餐,总能令消费者觉得“薅到了羊毛”,纷纷下单购买。然而在消费过程中,一些商家却拿出各种借口来否认平台上购买的团购套餐,谎称“已经售完”或“需要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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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临时提出附加条件,服务与宣传不符,是否属于违约?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为您一一解答。
1.在平台购买的团购券到店不能使用,商家是否构成违约?
岳屾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商家推出团购套餐,而消费者进行了购买,他们之间就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该按照其在平台上所宣传的内容来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商家不认可平台购买的团购券,或是谎称已经售完,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提供服务或商品,这就属于违约行为。
2.商家对团购套餐临时提出附加条件,是否合理?
岳屾山:按照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应该以显著的方式来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以及方式、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如果商家是在事后实际消费的场景当中临时提出附加条件,就属于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涉嫌构成霸王条款。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3.商家提供的服务和菜品与团购套餐中的宣传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吗?
岳屾山: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中不能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说商品实质上与宣传相差非常大,如菜品的用量不足、菜品所含有的原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等,商家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构成虚假宣传,商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商家不承认宣传不符或称可以替换其他服务,拒不退款,消费者如何维权?
岳屾山:如果消费者同意转换,就属于变更了合同;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转换,且产品确实与宣传不符,消费者有权利解除合同,即要求商家进行退款。
拒不退款的,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向有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注意保留好购买时以及后期与商家协商过程当中所形成的各类证据。
(实习记者/夏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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